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谁:企业用 AI 出图、写文案的合规边界

企业用 AI 出图、写文案,已经从「尝鲜」变成日常。真正让人心里没底的不是效率,而是这几张图、这几段文案登记在谁名下、被同行搬走能不能索赔、自己搬了别人的又会不会被告。从 2023 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 文生图」首例案算起,到 202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的专门意见,规则其实已经长出骨架:AI 是工具,不是作者;决定权利有无的,是人有没有投入独创性的智力。这篇把法律依据、两起方向相反的判决、四类归属场景和三项现行义务一次讲清。

底层规则:AI 模型不能当作者,能不能受保护要看「人」

《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第三条把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十一条定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承担责任的,单位视为作者。

两条合起来,结论清楚: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成为作者,也无法承担责任。「把需求丢给 AI、它自己吐出来的东西」在多数情形下落不进作品的定义——缺的是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反过来,只要人在生成过程中做了足够分量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用 AI 辅助产出的内容同样受保护。「用没用 AI」从来不是锚点,「人投入了多少」才是。

还有一条常被引错的规则:《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署名推定规则在 2020 年修正后由原第十一条第四款调整到这里。同条第二款写明,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一把尺子:看两起方向相反的判决

2023 年 11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 文生图」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并写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原告用 Stable Diffusion 生成图片,并非敲几个关键词:输入正向和反向提示词、设定迭代步数、图像高度、引导系数和随机种子,反复修改参数并筛选,择定涉案图片。法院认定该图片体现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属于以线条、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模型本身无法成为作者,原告是作出设置并择定图片的人,因此享有著作权。被告去掉署名水印后用作配图,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 500 元。

方向相反的案子在苏州。设计师丰某用 AI 软件创作「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主张他人生产销售的蝴蝶椅产品及宣传图抄袭。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2025 年 4 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生效,该案列入苏州中院《2025 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也是全国首例认定 AI 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案件。理由很具体:原告未能提供生成涉案三张图片的原始过程记录,当庭演示的录屏只是「事后类似图片」的生成过程,且自认因 AI 生成的随机性已无法再现相同结果;这种证据状态下,难以认定其对布局、构图、线条、色彩等表达要素作出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法院另指出,提示词属于思想层面的描述,不是受保护的表达。

判断要素被认定为作品(北京案)未被认定为作品(苏州案)
提示词正、反向提示词,多轮修改简单提示词,无表达控制
参数与迭代设定迭代步数、图像高度、引导系数、随机种子未能举证
结果筛选多次生成后筛选、选定未能举证
过程记录可还原创作过程无原始记录,自认无法再现
法院结论构成美术作品,使用者为作者不构成作品,侵权主张不成立

四种归属场景:权利落到谁手里

确认内容能受保护,下一步才是归属。《著作权法》按创作场景分别安排,用 AI 并不改变这套框架。

场景依据著作权归谁
个人独立创作第十一条第二款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即本人
法人作品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由单位承担责任,视为作者
一般职务作品第十八条第一款归作者,单位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完成两年内许可他人有条件限制
特殊职务作品第十八条第二款作者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委托创作第十九条约定优先;未约定或未订立合同归受托人
平台协议另有约定《暂行办法》第九条按协议执行,商用前先读

前五栏是法定规则,第六栏容易被忽略:不同 AI 平台对生成内容权利的约定并不一致,有的会主张对该内容的权利或大范围许可,有的把权利与责任一并交给用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令第 15 号,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第九条要求提供者与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保留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软件企业的设计稿、图纸、代码类产出若落入其中,归属规则会明显不同。

三项现行义务:标识、免责边界、如实申报

一、该标注就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 号)由四部门 2025 年 3 月 7 日印发,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配套强制性国家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同日实施。标识分两类:显式标识是能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文字、声音、图形等,例如文本需在开头、结尾或关键位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或「AI 生成」;隐式标识是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不易被感知的标识,字段名称须含「AIGC」。办法还要求,发布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上述标识。

二、别把「AI 生成」当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2026 年 9 月 7 日发布,其第 12 条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而应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一般综合考量技术和商业模式特点、各方发挥的作用、训练数据系由何方投喂、采取的必要措施、获利情况等因素。举证规则也更清楚: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实质相似作品,又无合理使用等免责事由的,应当认定构成侵权。需留意的是,《意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大模型的定性暂不作规定。

三、登记材料要如实。作品登记是自愿的,登记证书在纠纷中是权属的初步证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告,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时限由 25 个工作日缩短至 20 个工作日。同时,登记侧对材料真实性的要求在收紧:该中心 2026 年 3 月 15 日发布《共同维护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良好生态》,建立软件版权登记申请诚信制度、引入失信惩戒机制,新版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手抄承诺「未使用 AI 开发编写代码、撰写文档或生成登记申请材料」,经办人须本人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软件企业尤其要注意,这条是硬约束。

企业自查清单:六件事,今天就能落地

  1. 关键创意不放给 AI。框架、立意、审美方向由人定,终稿由人把关并留下修改痕迹。
  2. 归档过程证据。提示词版本、参数设置、中间稿、人工修改稿与工具信息,按项目留档。
  3. 对外物料加标识。发布前按《标识办法》处理显式与隐式标识,不删、不改、不隐匿他人加的标识。
  4. 不喂他人作品。不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文章直接投入生成,风险点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与法发〔2026〕10 号。
  5. 合同写清归属。员工产出用职务作品规则与内部制度固定;委托外部的,写明是否使用 AI、成品与源文件归属及二次授权安排。
  6. 维权两样一起用。登记证书证明权属的初步状态,过程证据回答「独创性在哪」。

涉 AI 生成物的登记审查口径仍在动态调整,个案请以官方现行口径为准。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条号以现行《著作权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 年 8 月 15 日施行)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 年 9 月 1 日施行)为准;案例要旨引自北京互联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案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

有可能,但需要你能证明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判断标准来自司法实践: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 年 11 月一审判决的「AI 文生图」案中,原告输入正向和反向提示词、设定迭代步数、图像高度、引导系数和随机种子,多次修改参数并筛选,法院认定该图片体现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构成美术作品;而在苏州「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中,原告只能证明自己输入了简单提示词,无法提供生成涉案图片的原始过程记录,法院认定不构成作品。核心不是「用没用 AI」——《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AI 模型本身不能成为作者——而是你有没有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迭代筛选、后期修改中作出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并且留下能还原过程的证据。
作品登记是自愿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办理作品登记;登记证书在纠纷中是权属的初步证据,但它不等于确权凭证。因此登记说明应当如实披露 AI 使用情况与人工创作部分,不要隐瞒也不要夸大。需要留意的是登记侧对材料真实性要求在收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2026 年 3 月 15 日发布公告,建立软件版权登记申请诚信制度、引入失信惩戒机制,新版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要求申请人手抄承诺「未使用 AI 开发编写代码、撰写文档或生成登记申请材料」,经办人须本人签名并填写身份证号码。涉 AI 生成物的登记审查口径仍在动态调整,具体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要按《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分两种情形。《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自然人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第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三类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工作人员创作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单位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另外,如果作品是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由单位承担责任,则可依第十一条第三款认定为法人作品,单位视为作者。想把权属固定得更清楚,建议在劳动合同与内部制度中写明 AI 工具使用与成果归属安排。
先看合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说,不写清楚就会默认归对方,这一点很多企业吃过亏。建议在委托合同里至少约定四项:是否使用 AI 及可使用的工具范围、成品与源文件(含分层文件、生成过程记录)的交付与归属、违约责任,以及后续二次修改和转授权的安排。此外还要提醒一句:如果受托方直接把他人的作品或素材投入 AI 生成,就可能触发著作权侵权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 号)已明确不能以「内容由 AI 生成」为由免除责任,建议在合同中加入不侵权保证与赔偿条款。
主要有三层。一层是标识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 号)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文本需在开头、结尾或关键位置标注「AI 生成」,字体清晰可辨)和隐式标识(元数据字段须含「AIGC」标识符号),使用传播服务发布时应主动声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二层是素材来源:不要把他人的图片、文案直接作为提示词素材输入模型使用,这一路径的风险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以及法发〔2026〕10 号的举证规则中都有体现。三层是宣传内容本身,AI 生成的文案仍要过广告法审查,不承诺结果、不使用绝对化用语。需要长期使用的核心视觉,建议同时保留创作过程证据并办理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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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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