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商标像不像,往往直接决定注册能不能过、会不会被异议、用起来会不会被告侵权。但「像」不是凭感觉——审查机关和法院有一套比对方法: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加主要部分比对,还要看商标本身够不够显著、有没有知名度。这篇把「近似」的官方定义、判断方法与六类商标的比对要点说清楚,并说明审查与侵权两个阶段的差别,以及企业自己能做的几步。
先分清两个场景:注册审查与侵权认定
谈商标近似,先要问清楚是在哪个程序里谈——同样是「像不像」,注册审查和侵权认定的口径并不完全相同。
注册审查阶段,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申请驳回、不予公告。这一步在商标投入使用之前,审查员比对申请标志与在先商标本身,不要求实际使用,也不要求拿出混淆证据。
侵权认定与执法阶段,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里要把「容易导致混淆」作为要件单独判断。
| 项目 | 注册审查阶段 | 侵权认定阶段 |
|---|---|---|
| 主要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 比对对象 | 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 | 涉嫌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 |
| 是否要求已实际使用 | 不要求 | 不问是否已使用,但需判断「容易导致混淆」 |
| 结论与后果 |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 构成侵权的,可被责令停止侵权、行政处罚或判赔 |
一句话:审查阶段侧重「标识像不像 + 商品像不像」,侵权阶段还要多判断一道「容易导致混淆」。所以没被驳回,不等于用起来不侵权——这是两回事。
官方怎么定义「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 号)第十五条是同一口径的列举,把文字、图形、组合、立体、颜色组合、声音等商标的比对要素逐一列明(见下文六类对照表)。
两处定义有一个共同的落脚点,也常被忽略:近似到不近似,说到底要看会不会让相关公众混淆来源。标识有一定相似、但相关公众能清楚区分来源的,不必然被认定为近似。
判断的六条方法
《司法解释》第十条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给出的是一套方法,可以拆成六条来看。
-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指与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其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司法解释》第八条)。用的是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程度,商品越贵重、越专业,注意程度越高。
- 隔离观察。 不能把两个商标并排放一起比。相关公众是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分别看到它们、凭印象作判断——「并排看差别明显」不等于消费者不会认错。
- 整体比对。 把商标作为整体看给人的印象,不能只因为某个要素相同就认定整体近似,也不能因为某部分不同就否定整体近似。
- 主要部分比对。 把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重点比较,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不是替代。
- 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排斥力越大;显著性弱、没什么知名度的商标,能排斥的范围就小。
- 商品或服务本身也要类似。 标识再像,只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一般不构成驳回理由。
侵权判断阶段还有一层: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要综合考量商标与商品的近似程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特点及使用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一条)。
六类商标分别比什么
| 商标类型 | 主要比对什么 | 常见近似情形 |
|---|---|---|
| 文字商标 | 字形、读音、含义 | 呼叫相同或相近、字形高度接近、含义相同或对应 |
| 图形商标 | 构图、着色、外形 | 构图要素与整体外观接近 |
|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 | 整体排列组合与外形 | 文字、图形的主要部分及排序结构接近 |
| 立体商标 | 三维标志的形状与外观 | 主体形状、外观整体接近 |
| 颜色组合商标 | 颜色及其组合 | 颜色选择与排列方式接近 |
| 声音商标 | 听觉感知与整体音乐形象 | 旋律、节奏的整体印象接近 |
文字商标是中小企业常碰到的一类,实务看三件事:呼叫(读起来像不像,拼音、近似读音都算)、字形(换一种字体通常不足以拉开距离)、含义(意思相同或对应,含中外文互译)。命中一两条就可能构成近似。
审查标准里的重点:「完整包含」与「摹仿」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六二号,2021 年 11 月 16 日发布,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替代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下编第五章「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中明确: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对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这条规矩针对俗称「傍名牌」的做法——在他人知名商标中间加字、前后加字、换序换字,或完整包含一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的标志。旧标准只写「完整包含」,容易在中间加字这类情形上留口子;把「摹仿」纳进来覆盖面更宽。
要注意适用前提:这条针对显著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在先商标,而初审阶段官方很难获知在先商标知名度与申请人主观状态,所以它更多在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里,由权利人举证后才充分发力。反过来,自己的商标若独立构思、独创性高,被认定近似的风险会小很多。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标识近似 + 商品类似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表述是「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个并列条件。也就是说,标识再像,只要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一般不构成驳回理由;商品再类似、标识差异明显,同样不会驳回。
「类似商品或服务」怎么判断?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参考(《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区分表既是注册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依据,也是判断类似的重要参照。
还有一种情形要单独说,就是驰名商标:依《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可跨到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另有认定标准。对多数中小企业而言,先守住「同类 + 近似」这个基本盘就够用。
动手前,企业自己能做的三件事
- 先查。 在中国商标网(sbj.cnipa.gov.cn)的商标查询栏目可以免费检索。要查两类:与自拟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在先商标;以及拟指定商品或服务所在类别里有没有「撞车」的。别只看完全相同,形近字、谐音、中英文对应表达都要过一遍。
- 再比对。 把在先商标列成一张表,逐条看音、形、义,并核对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可以借前文的六条方法自查,尤其「隔离观察」——把自拟商标放一边、隔一会儿再看,初次印象是否容易混。
- 后决策。 有明显障碍的,考虑换名、调整文字或图形,或调整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风险不大仍被驳回的,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申请复审(《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成本参照:商标注册申请官费按网上电子申请为 270 元每类(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以内);先查一下再申请,往往比事后复审更省。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条号以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及配套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为准;《商标法》已于 2026 年 6 月公布修订文本、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届时条号会有调整,对照法条留意版本。商标近似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同样两个商标在不同程序、不同商品上结论可能不同,具体以官方最新口径为准。
拿不准像不像,先做一次近似查询
把想注册的名称、图形和准备做的商品/服务交给我们,先帮你检索在先商标、判断近似风险,再给出换名、调整类别或直接申请的可行方案,把驳回的风险往前压。
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