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我招的、钱是我出的,专利当然归我」——这句话在职务发明上大体成立,在委托开发上往往正好相反。专利法把权属分成三条线,每条线「能不能靠合同改」的答案都不一样。分不清这三条线,后面的奖酬、维权、入股都会跟着出问题。
先看结论:三条线,三种默认归属
《专利法》把发明创造的权属分成职务发明、委托或合作完成、非职务发明三类。三类的默认归属不同,能靠合同调整的空间也不同,这是后面所有问题的起点。
| 情形 | 默认归属 | 能否靠合同改 |
|---|---|---|
|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 | 单位 | 权属法定;单位可依法处置给发明人 |
| 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 | 单位 | 可约定归属 |
| 委托他人开发完成 | 完成方(受托方) | 可约定,必须写进合同 |
| 与他人合作开发完成 | 合作各方共有 | 可约定,未约定即共有 |
| 与单位任务无关的个人发明 | 发明人 | 无需约定 |
表格里第三行是分歧集中的地方:出钱的一方默认拿不到专利,拿到的是实施权。这一点和很多老板的直觉相反。
职务发明:法律直接把权属写明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同款还有一句常被忽略的话——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
什么叫「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由《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国务院令第 769 号修订,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十三条列举: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第三项是研发人员流动频繁的城市里争议集中的一条。技术人员离职后一年内申请、技术又与原岗位或原任务相关,仍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反过来,如果技术方向与原单位任务无关,就不能只凭「离职不满一年」主张权属。判断落点在相关性,不在时间本身。
只有一档能靠合同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
第六条第三款: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里与第一款的区别在「主要」二字:第一款管的是「执行任务」和「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第三款留出的是「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约定空间。
落成一句话:执行本职任务做出来的东西,权属是法定的,靠一纸协议改成个人所有并不成立;但单位可以按第六条第一款后半句,把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依法处置给发明人。科技公司做股权、期权、分红激励,法律入口就在这里(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委托开发:钱是谁出的,不等于权归谁
《专利法》第八条: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口径一致: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所以甲方付了开发费、合同又没写归属,默认拿到专利的是乙方。甲方得到的是「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以及乙方转让专利申请权时的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权。这两项权利够用不够用,取决于甲方要不要拿专利去融资、投标或者做高企认定——这些场景通常要求权利人身份。
补救的办法不是事后争,而是事前写。委托开发合同至少写清四项:申请专利的权利与专利权归谁;由谁申请、什么时限内申请、费用谁承担、决定不申请时如何通知对方;后续改进成果归谁;乙方保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还有一个容易漏的口子:没申请专利的那部分。技术秘密按《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处理——使用权、转让权与收益分配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又定不下来的,在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双方都可以使用和转让,但研究开发人不得在交付成果前转让给第三人。换句话说,不写清楚,双方都能用。
合作开发:共有之后,谁说了算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当事人共有;一方转让共有的申请权,其他各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共有之后怎么行使,《专利法》第十四条给了默认规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普通许可他人实施,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权利,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还有两条容易忽略:一方声明放弃共有的申请权,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放弃方在授权后可以免费实施;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所以合作开发里「谁去申请」必须提前定,否则一个合作方不点头,整个项目就卡在申请这一步。
奖酬是法定义务,新细则把数字提了
《专利法》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条文用的是「应当」,不是可以给也可以不给。
具体标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章。2023 年修订把这一章整体后移并调整了数字:现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未约定也未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少于 4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 1500 元。第九十四条则把报酬标准指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再沿用旧细则按营业利润比例提成的写法。
| 项目 | 旧细则(2010 修订) | 现行细则(2024-01-20 起) |
|---|---|---|
| 条号 |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 第九十三、九十四条 |
| 发明专利奖金 | 不少于 3000 元 | 不少于 4000 元 |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奖金 | 不少于 1000 元 | 不少于 1500 元 |
| 发放时点 | 公告授权之日起 3 个月内 | 公告授权之日起 3 个月内 |
| 报酬标准 | 营业利润 2%/0.2%,使用费 10% | 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合理报酬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给的是三档底线: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50%;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投产成功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该条第二款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另有约束,企业具体适用以主管部门与司法实践口径为准。
不按标准给,风险不只是补钱。法院系统公开的案例里,员工离职后主张在职期间应得的专利奖励,企业以「已离职」为由拒付未获支持;没有约定又没有营业利润证据时,法院会综合专利类型、发明人人数、侵权判赔数额、实施年限酌定一次性报酬。
四个高频误区
- 「钱是我付的,专利就是我的。」委托开发的默认规则相反——归属看合同,不看付款凭证。
- 「签了劳动合同,所有发明都归公司。」只有落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三种情形的,才算法定职务发明。
- 「发了奖金就不用给报酬。」奖励对应授权,报酬对应实施,是两笔独立的义务。
- 「合作开发谁去申请都行。」一方不同意,其他方不得申请;共有专利对外许可除普通许可外还要全体同意。
三份文件、一本台账
对中小企业来说,把权属管住不需要复杂制度,三份文件加一本台账基本够用。
- 劳动合同或单独的归属与保密协议。写明职务发明范围、离职后一年内的申报与通知义务、保密与竞业边界。
- 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合同。权属、申请义务、后续改进、违约责任四项必备,缺一项就留一个口子。
-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写明奖励与报酬的标准、发放时点、计算口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公示。
- 台账。专利名称、申请号、发明人、授权日、奖励发放日、报酬计算依据。发生争议时,台账是直接证据。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现行条款以《专利法》(2020 年修正,2021 年 6 月 1 日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国务院令第 769 号修订,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民法典》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正)为准。个案权属认定涉及技术关联度、物质技术条件、合同约定等事实,处理时以主管部门与法院的现行口径为准。
先把权属理清,再谈申请
把发明人名单、技术来源、与员工或外部团队的合同情况告诉我们,我们帮你判断属于哪一条线、需不需要补签归属条款、奖酬制度怎么定才站得住。涉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可以把现有合同发来,我们按条款逐项对照《专利法》与《民法典》的口径看风险点。
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