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包装上写专利号,写错比不写更贵

产品包装上印一行「中国发明专利 ZL…」,是很多企业标榜技术含量的常规动作。但这一行字写错,性质可能从「标注不规范」直接跳到「假冒专利」:前者只是责令改正,后者要没收违法所得、罚到二十五万元。这篇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把标注要素、申请号与专利号的界限、专利失效后的库存处理逐条说清。

一、标注是权利,不是义务

《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写的是: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有权」意味着不标并不违法,标了才受标注规则的约束。这一点常被弄反:不少企业以为不标会被查,于是在没授权时就急着往包装上印,反而踩了后面的红线。

广告这一侧是另一套口径。《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包装可以不标,广告里一旦提「专利」,就必须把号和种类写全。两套规则管两个场景,混成一套就会两头出错。

二、四个要素,缺一个就是标注不规范

标注方式由《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63 号,2012 年 5 月 1 日施行)规定。第四条先划主体和时点:只有授权之后、且在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经其同意享有标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在专利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

第五条给格式:一是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可附加其他文字图形,但不得误导公众。第六条补方法专利: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上标注的,还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第七条管未授权阶段:可以标,但必须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产品状态合规写法高频错误
已授权、有效期内中国发明专利 ZL2019XXXXXXXXX.X只写「专利产品」,不写类别和号
方法专利的产品上述内容 +「本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只标号,漏掉这句中文说明
已申请、未授权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2019XXXXXXXXX.X,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直接写成「专利号 ZL…」

不符合这三条的,按第八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769 号)第九十九条,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这类瑕疵属于「改了就完」,不罚款。真正要小心的是下一节。

还有一处容易抄错: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引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是 2008 年版条号,2020 年修正后对应第六十八条,合规手册照抄就会过期。

三、申请号当专利号,性质就变了

专利申请号是受理时给的,专利号是授权后给的,两者数字完全一样,区别只在专利号前面多一个「ZL」。这个差别,法律后果差一个量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专利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所以审查中的项目只能按第七条写「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写成「专利号 ZL…」就越线了。

罚则按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刑责。这里要留意版本——2008 年版专利法写的是「四倍以下」「二十万元以下」,2020 年修正后改为五倍、二十五万元。网上大量模板仍在用旧数字,按错的标准估风险会低估。

四、专利没了还在卖:终止和无效不是一回事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留了一个口子: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库存可以继续卖,因为标注时是合法的;但不能再生产、不能再新标注。专利权终止只有两种情形(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没按规定缴年费,或者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

关键在条文只写了「终止」,没有写「被宣告无效」。而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性质比终止重。所以无效之后继续销售带专利标识的库存,落到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项的风险明显更高。稳妥做法不是去赌执法口径,而是换包装、加贴覆盖,或者把这批货的标识处理掉再出库。

五、不是谁都能标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还有一句: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同样属于假冒专利。结合办法第四条的主体限定——能标的是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标注权的被许可人——经销商自己印个标签贴上去、代工厂按客户口头要求加标,都可能踩这条。

反过来,许可合同里要把「被许可人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写明。不写,被许可人标了是侵权,不标又卖不动,两头为难。

六、两套罚则,别只盯一个

假冒专利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上限是违法所得五倍或二十五万元。广告违法走《广告法》第十二条加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第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法第十二条还有一句比包装规则更严: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这意味着同一个还没授权的项目,包装上按第七条标注是合规的,广告里拿它当卖点就是违法。包装合规不等于广告合规,详情页、宣传册、直播话术都要单独过一遍。两处都犯,可能两头被处理。

七、发布前六问

一、年费缴到哪一年,现在是否在有效期内。二、号前面有没有「ZL」,是授权还是申请中。三、类别写的是中文全称,还是只写了「专利」两个字。四、方法专利有没有那句「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五、标注的人有没有标注权,许可合同里写了吗。六、广告与详情页的表述和包装是否一致,有没有拿未授权申请当卖点。

这六问在改包装、换详情页时各过一遍,成本很低。真正的风险不在技术,而在时间——包装稿从设计到印刷要几个月,专利状态却可能在这几个月里变(年费断缴即终止)。所以定稿前查一次、开印前再查一次,比事后换包装便宜得多。本文依据《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769 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专利标识标注办法》(2012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63 号)第四至八条,《广告法》(2021 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整理。

不会。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表述是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是授权性规定,不是强制义务。不标注不构成违法,也不会被处罚。真正受约束的是「标了以后必须标对」:一旦决定标注,就要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关于中文类别和专利号的要求,否则按第八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需要注意的是广告场景不同,广告法第十二条用的是「应当」,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就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不能直接当专利号用,但可以在注明状态的前提下标注。专利申请号与授权后取得的专利号数字相同,区别是专利号前面加「ZL」。按《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包装上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如果直接写成「专利号 ZL…」,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属于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使公众误认为专利技术,构成假冒专利,按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按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注意版本差异:2008 年版专利法规定的是违法所得四倍以下、无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下,2020 年修正后已提高为五倍和二十五万元,网上很多资料仍在沿用旧标准。
两种情形区别对待。专利权终止(未缴年费或权利人书面放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明确:终止前依法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不属于假冒专利,库存可以继续销售,但不能再生产、不能再新标注。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条文没有写进这一款的豁免范围,而无效的后果是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继续销售带专利标识的库存落到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项的风险更高。稳妥做法是换包装或加贴覆盖后再出库。
有风险。《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四条把标注主体限定为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经销商自行印制标签加贴、代工厂按客户口头要求加标,若未取得专利权人许可,就落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冒专利。反过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里应当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否则被许可人标注即侵权,不标注又影响销售。

包装定稿前,把标识这一行对一遍

把包装稿上的专利标识文字、专利号、以及拟用在详情页和宣传册上的表述发过来,我们按四个标注要素、专利当前法律状态、广告法第十二条三条核一遍,出修改清单。前期核对不收费,确认后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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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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