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被诉侵权时的反制手段怎么用

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很多老板先想到的是「这专利根本不该授权,我去无效它」。方向没错,顺序和时点却常做反:无效请求晚于答辩期,法院不再中止审理;证据想边打边补,一个月的窗口过了就不被考虑。这篇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把三条抗辩路线的钱、时间窗口,以及赢了之后到底能拿回什么,一次讲清。

三条路先分清:打的东西不一样

被诉侵权,法定能走的抗辩有三条,选错路往往比打输更贵。

其一,不侵权抗辩。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要比对的是「被诉产品」和「权利要求文字」,不是和对方产品比——权利要求写了三个技术特征,你的产品只做到两个,就不落入范围。官费为零。

其二,现有技术抗辩。第六十七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它不否定专利效力,只解决「我这一件不侵权」,法院可直接认定,不必等行政程序。

其三,无效宣告。第四十五条: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无效。赢了的效果是第四十七条那句——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差别在结果范围:前两条只保自己这一件,专利还在;无效成立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就没存在过,对全行业生效。所以被诉方常把无效当主攻,买的是把武器拆掉。

时间窗口:中止诉讼只认答辩期内

很多人提无效是想拖住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年修正)把这件事写死了:第四条第二款,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第五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在答辩期内提无效,法院应当中止,四种例外可以不中止——原告的评价报告未发现无效事由、被告证据足以证明所用技术已公知、无效证据或理由明显不充分、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第六条,答辩期届满后才提,不应当中止;第七条,发明专利案件,或经国知局审查维持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答辩期内提,法院可以不中止。

翻成一句可执行的:想拖住诉讼,只有「未经审查的实用新型或外观 + 答辩期内提」这一种组合比较稳。打发明专利,法院多半继续审——它过了实质审查,稳定性预期更高。这时无效的价值不在拖时间,在打掉专利和谈判筹码。把它当拖延工具,常是花钱买了个不中止。

答辩期十五日,从收到起诉状副本起算。两周内要同时交答辩状和无效请求书,检索、比对、证据固定挤在一起,多数企业来不及——被诉当天就得启动。

提请求的两道硬规矩:一个月、一张封闭清单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国务院令第 769 号,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六十九条:请求书和必要证据一式两份,要结合所有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同条还划了理由的封闭清单——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依第九条不能取得专利权。

翻成白话就是:不具新颖性创造性(第二十二条)、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超范围(第三十三条)、违反诚信原则(细则第十一条)、重复授权(第九条)。清单外的理由不受理——「恶意抢注」「滥用专利权」「这技术我们也在用」听着都有道理,写进去只会被要求补正。

第二道是时间。第七十一条:受理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可以不予考虑。基准日是提出请求之日,不是受理之日,也不是口审之前——检索和证据固定必须在提请求之前干完,不能先占位再补。第七十条还有一条:国知局就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的,不予受理,这套证据只有一次机会。

还有个常被漏掉的点:第七十三条允许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中修改权利要求书(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只打独立权利要求是不够的——对方删掉独权、把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并上来,新独权可能仍覆盖你的产品,专利还在,诉讼照打。反过来说,无效打成「部分无效」并不算失败:被删掉的恰好是对手主张侵权的那一项,请求权基础就没了。判断提不提,要盯「对手主张的那几项能不能打掉」,不是「能不能全部无效」。

赢了之后:专利没了,赔出去的钱多半要不回

第四十七条把后果分三层。一层,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不是从决定之日,是从授权之日起就没存在过。二层,对三类已发生的事不具追溯力:宣告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履行的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赔出去的钱、付过的许可费原则上不退。三层,两个例外:因权利人恶意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不返还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全部或部分返还。

所以时点比理由更值钱:诉前或诉中提,赢了能止损;判决执行完再提,即使赢了钱也难回,只能另案证恶意,而恶意举证远比无效本身难。时间还要算进去——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不服决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不是终局,一审二审都得算进「多久拿到确定结果」。

一张表把账算完

路线打的是什么官费什么时候提赢了的效果
不侵权抗辩被诉产品 vs 权利要求文字0答辩状里一并提出本案不侵权,专利仍有效
现有技术抗辩被诉技术 vs 现有技术0诉讼中越早越好本案不侵权,专利仍有效
无效宣告(实用新型/外观)专利本身1500 元答辩期内提才可能中止专利自始不存在,全行业可用
无效宣告(发明)专利本身3000 元越早越好,中止概率低同上,但要预留一审二审

三条路钱差得不多,差的是目的:只想自己不侵权,前两条就够;想让这件专利以后再也告不了人,才走无效。只需抗辩却去提无效,是把两周的事拖成一年半。本文依据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四十五至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六十九至七十三条,上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四条至第七条,国知局公告第 244 号整理,以现行有效口径为准。

要看专利类型和提出时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 年修正)第五条,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提无效,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第六条则规定答辩期届满后才提的,法院不应当中止。第七条另有规定: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或经国知局审查维持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答辩期内提无效,法院可以不中止。所以「提无效就能拖」对未经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比较成立,对发明专利多半不成立。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 244 号,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权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权 1500 元。如果打算先做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看专利稳定性,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评价报告请求费各 2400 元;被控侵权人自己也可以主动出具这份报告(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代理费没有官方标准,市场报价差异大,签约时要把是否含口头审理、是否含后续一审行政诉讼写清楚。
有一个月的窗口,而且要卡准起算点。《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的可以不予考虑。基准日是提出请求之日,不是受理之日,也不是口审之前。另外第七十条规定,国知局就某一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的,不予受理——同一套证据只有一次机会,所以检索和证据固定必须在提请求之前完成。
原则上不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无效决定对宣告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权判决、调解书,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不具追溯力。两个例外:因专利权人恶意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不返还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所以无效越早提越有价值,判后执行完再提,赢面再大也难回款。
通常不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只是不得扩大原保护范围、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只打独权,专利权人删掉独权、把从属权利要求的特征并上来,新独权可能仍然覆盖被诉产品。请求书要把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对应到证据。反过来说,无效打成「部分无效」也不算白打——被删掉的那项如果正是对手主张侵权的那项,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就没了。

收到专利侵权函或起诉状,先别急着谈赔偿

把手上的起诉状(或警告函)、涉案专利号、被诉产品实物或图纸发过来,我们做三件事:先看权利要求能不能绕开、再检索有没有可用的现有技术、最后判断提无效值不值。评估不收费,确认要提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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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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