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与宽限期:错过时限还能补救吗

「优先权」和「宽限期」是专利申请里两个很容易被混着用的时间概念。前者决定你能不能把在先申请的那一天当作自己的申请日,后者决定你申请之前已经公开过的东西还算不算数。两者都会过期,但过期之后的余地完全不同:一种在十四个月内还能救回来,另一种连一天都延不了。这篇把《专利法》和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里与「错过时限」相关的几条通道逐条拆开。

两个期限先分清:一个挪日期,一个挡公开

优先权期规定在《专利法》(2020 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发明、实用新型自在先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外观设计六个月内,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它把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往前挪到在先申请那一天。

宽限期规定在同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对比项优先权期新颖性宽限期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时长发明、实用新型十二个月;外观设计六个月六个月
起算点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解决什么把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前到在先申请日把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特定公开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
能否延长发明、实用新型可请求恢复优先权不可延长,也不可恢复

用好优先权:声明、副本、费用要同时做对

《专利法》第三十条: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自在先申请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外观设计优先权的,也在申请时声明、三个月内提交副本。未声明或者逾期未交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细则第三十四条补了两点:外国优先权的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两国之间有协议可通过电子交换取得副本的视为已提交;本国优先权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日和申请号的,即视为提交了副本。

第三十五条另规定,一件申请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多项优先权的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外观设计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的除外)。在先申请已经要求过优先权、已被授予专利权、或者属于分案申请的,都不能再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错过十二个月:第三十六条留了两个月

这是 2024 年 1 月新规带来的变化。细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这条通道要同时过四道门:

  1. 递交在后申请时,就该项优先权提出声明,在请求书里准确填写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
  2.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表格编号 100051);
  3. 同一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 元/项)与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元);
  4. 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算例可以直接套用:在先申请日为 2023 年 2 月 1 日,十二个月期限在 2024 年 2 月 1 日届满,恢复窗口落在 2024 年 2 月 2 日至 4 月 1 日之间。反例说明开头那道门的硬度:申请时没写优先权信息、事后补请求书不能恢复;申请时声明 A 项、请求恢复 B 项,同样不行。

只剩费用缺陷还有补救:专利局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给一个月补缴。两点要留意:延误这两个月的恢复期限,不能再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第三十六条只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在其中。对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没写、写错:第三十七条的增加与改正

第三十七条处理另一类失误——已经要求了优先权,但少写了一项或者填错了信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前提是申请时至少已经要求一项优先权,只能从「一项」加到「多项」,不能从「无」加到「有」。

时间基准按最早的在先申请日算。增加的那一项在先申请日更早、会改变最早优先权日时,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与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期限、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起算等都要同步调整。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要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 元/项),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未提出。

边界有两处:超期优先权属于第三十六条情形,不适用第三十七条,也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的援引加入;延误第三十七条的期限,不能依第六条第二款的「其他正当理由」恢复,但可依第六条第一款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恢复,一般性疏忽不在其中。

新颖性宽限期:六个月本身延不了

回到第二十四条。这六个月是硬期限——细则第六条第五款把第二十四条的期限排除在恢复权利之外,既不能申请延长,也不能在错过之后请求恢复。

手续比时长更容易出问题。细则第三十三条:属于第(二)项(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者第(三)项(学术会议、技术会议首次发表)情形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展出或者发表及日期的证明文件;未声明和未提交的,其申请不适用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分三种时点:申请日前已知的在申请时声明、两个月内交证明;申请日后得知的在得知后两个月内声明;收到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在该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答复。

其他「迟到」的救济:恢复权利、延长期限与 PCT

细则第六条是通用的一道门。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的,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按第二款请求的还要缴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有四个期限被排除在外: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之后能不能救?按《专利审查指南》的口径,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的前提下,遇到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未按期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未按期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以及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依第六条请求恢复。期限也能申请延长,但要提前提出,费用为第一次每月 300 元、再次每月 2000 元。

走 PCT 途径另有两处弹性: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未按期办理的,缴纳宽限费后可在三十二个月内办理(细则第一百二十条);国际阶段的优先权恢复按第一百二十八条办,在国际阶段已由受理局批准恢复的,进入国家阶段不必再办一次。

遇到的情况依据补救窗口费用
超过优先权期才提在后申请细则第三十六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且公布准备之前优先权要求费 80 元/项+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
优先权少写、写错细则第三十七条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涉及增加的缴优先权要求费 80 元/项
文件漏交、错交细则第四十五条自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指定期限内无单独收费项目
其他期限迟到细则第六条不可抗力:障碍消除起两个月且届满起两年;其他正当理由:收到通知起两个月按第二款请求的缴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

四个容易踩的判断误区

  1. 优先权期和宽限期是一回事。优先权期挪的是申请日,宽限期挡的是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特定公开。
  2. 错过十二个月就没救了。2024 年 1 月 20 日起不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还有两个月恢复窗口;但申请时未声明该项优先权的救不回来。
  3. 外观设计也能申请恢复优先权。不行,第三十六条只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 先发论文、先参展都有六个月兜底。展览会和学术会议两类必须在申请时声明并两个月内交证明;普通产品发布、自媒体发布不在列举之内。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条号以《专利法》(2020 年修正)与《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国务院令第 769 号,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为准;流程与算例引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以官方现行口径与审查结论为准。

发明和实用新型还有机会。《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年国务院令第 769 号,2024 年 1 月 20 日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超出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但这道门有四道门槛要同时过:一是在后申请递交时就该优先权提出声明,在请求书里准确填写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二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表格编号 100051);三是同一期限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 元/项)和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 元);四是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与优先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引明确,申请时根本没有声明该项优先权的,或者申请时声明的是另一项优先权、事后请求恢复别的优先权的,都不能恢复。另外,这一条只适用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在其中。
一个救「超期」,一个救「漏写、写错」。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针对的是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超过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限,但申请时已经声明了该项优先权,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针对的是期限本来就没超,但请求书里少写了一项或者填错了信息,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两者的前提也不同:第三十七条要求申请时至少已经要求了一项优先权,只能从「一项」加到「多项」,不能从「无」加到「有」。还有一条互斥规则——属于第三十六条情形的超期优先权,不适用第三十七条,也就是不能借「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名义把一项已经超期的优先权补进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不适用第四十五条的援引加入。
关键是手续。《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列了四种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第(三)项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属于这两类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第二十四条。至于「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指的是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指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需要注意的是,这六个月既不能申请延长、也不能在错过之后请求恢复——细则第六条第五款把第二十四条的期限排除在恢复权利之外。普通的产品发布、自媒体报道、自行发表的论文,都不在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四种情形之内。
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涉及两项费用: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 元,恢复权利请求费 1000 元,都要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审查结果以《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符合规定予以恢复,不符合规定不予恢复。如果只是未缴或者未缴足费用、请求书存在形式缺陷等可以克服的问题,专利局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给一个月补正期限,补足即准予恢复,不补则不予恢复。对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另外提醒一句,恢复优先权的两个月期限自身不能再依细则第六条恢复,也就是十四个月之后就没有下一道救济了。
分两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优先权恢复则按第一百二十八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且在国际阶段已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进入国家阶段时不需要再办一次,但仍应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写明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机构名称,并在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费;如果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或者请求了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恢复优先权,并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和优先权要求费。

期限快到了,先确认有没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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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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