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这四个字,不少企业是在两个场合头一回听到:被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想维权;或者被代办机构推销「办一个驰名商标」。前者是正路,后者多半是误解——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也不能单独申请或花钱买到,它只是摆在具体商标案件里的一个事实:这个商标在相关公众里到底有多知名。只有真的在处理一起商标争议、且这个事实非查明不可,才有机会被认定。这篇讲清行政、司法两条路径各自在哪里走、谁有权认定、要交什么证据、时间点怎么算,以及 2027 年新法施行后的变化。
先弄清三件事:这是一次「按需的事实查明」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6 号,2014 年修订公布)第二条的定义是: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的范围在规章里有明确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 号,2020 年修正)第一条的口径与之一致。
配套的是三条原则。被动保护——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机关不会主动认定(《规定》第四条);个案认定——在具体案件里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事实认定,这个案子的结论不当然带到下一个案子(同条);按需认定——只在确有必要时才审查是否驰名,即便证据已足以证明驰名,只要案件的处理不依赖该事实,也不作认定(法释〔2009〕3 号第二条、第三条)。所以《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
新法把「认定」改成了「确认」
2026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商标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有两处直接影响实务:一是把「作出认定」的表述改为「确认」,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读,用意是遏制过度追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二是禁止用于宣传的条款保留并补上罚则,违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法只有禁止、没有罚则)。此外,跨类保护的条件也从「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改为不再区分是否注册。下文按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展开,具体条号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
行政路径:跟着案件走,没有单独的「驰名商标申请」
常有人问「去哪儿申请」。准确的说法是:不存在一项单独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行政认定只在三类案件里发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
| 通道 | 什么时候用 | 向谁提 |
|---|---|---|
| 商标异议 | 他人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 商标局 |
| 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 他人商标已获准注册,或被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进入复审 | 承担商标评审职能的机构 |
| 商标违法案件查处 | 发现他人仿冒使用,请求查处并同时主张驰名商标保护 |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
第三条通道层级较长,较容易被误读。按《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市(地、州)级以上部门接投诉核查后立案的,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把认定请示与案件材料副本报省级部门;省级部门 30 日内报商标局;商标局认定构成驰名的向省级部门批复;立案部门自收到批复后 60 日内依法处理,省级部门再在 30 日内把处理情况报商标局。启动与报送都由执法部门完成,企业要做的是把书面请求和证据一次性交足。
深圳企业有个便利:这类商标违法案件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管辖,投诉与材料递交都在本地完成,不必跑北京;异议、评审案件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系统在线提交。费用上,认定本身不单设收费项目,成本体现在案件规费里:异议费 500 元/类(纸质)、450 元(网上申请);评审(含无效宣告)受理费 750 元/类(纸质)、675 元(网上申请),以商标局《收费标准》为准。
司法路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并作认定
依据是《商标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第十三条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法释〔2009〕3 号第二条列明三种应当认定的民事案件: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诉讼;符合该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第三条则划出界线:被诉行为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或因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而不成立的,法院对是否驰名不予审查。此外,对无效宣告裁定、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也会审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是否驰名。
时间基准要记牢。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司法保护》一文的说明:民事案件里,法院只看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商标是否驰名;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里,只看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是否驰名。证据指向的时间点与这个基准错位,是这类案件常见的失分点。
| 维度 | 行政路径 | 司法路径 |
|---|---|---|
| 认定主体 | 商标局;承担商标评审职能的机构 |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 |
| 触发场景 | 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违法案件查处 | 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诉讼、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抗辩或反诉 |
| 时间基准 | 与所涉程序指向的申请日、行为相对应 | 民事案件看被诉行为发生时;授权确权案件看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 |
证据:五类材料,两个时间口径
《规定》第九条把可用的证明材料归为五类: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如近三年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媒体种类和广告投放量);曾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其他证据,如主要商品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
其中两个时间口径近乎硬门槛:商标为未注册的,须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为已注册的,须证明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三年」「五年」的基准,是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提出保护请求日期之前(同条第二款)。司法路径的举证清单稍有不同:法释〔2009〕3 号第五条列了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与投入、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市场声誉等,并明确要证明的是被诉行为发生时该商标已属驰名,核准注册前的持续使用也计入。
对老案子还有一条:《规定》第十六条允许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本次请求保护范围与已被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对驰名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理由和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的,商标局、评审机构或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结合相关证据给予保护。
三个容易踩到的点
- 没有案子就没有认定。 驰名商标是案件里的事实,不是可以单独办理的资质。为了拿一块招牌去宣传而动手,方向一开始就错了;用「驰名商标」字样宣传本身就违法。
- 无效宣告有五年时限,恶意注册不受限。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注册商标违反第十三条等规定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发现被抢注,动作越早越省事。
- 「包办驰名商标」「保证认定」不可信。 认定由商标局、评审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依法作出,不存在可以购买的通道,也不存在能承诺结果的代理。把「驰名商标」当产品明码标价的,都要多想一层。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条号以现行《商标法》(2019 年修正)、《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1 号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工商总局令第 66 号)和法释〔2009〕3 号(2020 年修正)为准;2026 年 6 月 26 日修订通过、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新《商标法》,其条文位置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办理前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知识产权部门的现行口径为准。
被人抢注或仿冒,先看手里有没有可用的案子
把对方抢注或仿冒的情形、你的使用与宣传材料时间段交给我们,先判断走行政还是司法路径更省事、需要补哪些证据,再协助准备书面请求与材料清单。
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