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什么用、怎么办、要花多少钱

做外贸的企业常碰到一件事:自己的品牌在海外被人仿冒,货从别的口岸往外发,隔着几千公里根本管不过来。这时候能派上用场的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把商标、专利、著作权先在海关总署登记一次,海关在日常查验中发现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才会主动通知权利人并可以扣货调查。这篇把备案是什么、能带来什么实际好处、怎么办、要花多少钱和要不要交担保说清楚,帮有出口业务的深圳企业判断值不值得做、怎么做。

备案是什么:给海关一份「权利清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的是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海关参照同一套办法,也对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备案,就是权利人按《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把这些权利的权属状况、合法使用情况、已知的侵权货物线索,书面登记到海关总署的备案系统里。它不是「申请海关去查某批货」,而是先在海关的系统里留一份底档——海关才能在日常监管中比对、识别。

这一点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关键:海关的主动保护以备案为前提。没备案,即使海关在查验时发现某批货可能有问题,也不能直接按主动保护的程序处理,只能通知你自己去申请扣留。

备了案有什么实际好处

按海关总署公开的政策宣讲,备案能带来三件事,都不是纸面文章。

  1. 拿到主动保护的门票。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会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确认侵权并提交担保后,海关依法扣留、调查认定,认定侵权的没收货物并处罚款。这套程序不需要你自己去找线索、盯口岸。
  2. 形成可查询的备案库。 备案信息公开可查,你面临的上下游伙伴——代工厂、外贸代理、承运人——可以检索到你的权利,判断接单的货物有没有侵权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无意中帮别人出货」。反过来,你也可以查客户的品牌是否在案。
  3. 给合法授权货物建「白名单」。 备案时可以登记被许可人及许可使用的商品、期限,授权范围内的货物通关更顺畅,不至于因为和权利信息对不上而被反复核实。

还有一笔账值得算:备案本身不收取费用,一次办理全国海关通用;而一旦真进入扣货程序,已备案走「依职权」模式的担保压力,明显小于没备案走「依申请」模式。

两种执法模式: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

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分「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模式,成本与效果差别很大,这是决定要不要备案的核心。

项目依职权保护(主动)依申请保护(被动)
是否需先备案 必须已在海关总署备案 不以备案为前提
启动方式 海关查验发现后通知权利人 权利人自行发现后向进出境地海关申请
权利人回复时限 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随申请提交,无此环节
扣留担保 每案不超过 10 万元,可申请总担保 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海关是否调查认定 依法调查认定,30 个工作日,可延至 50 个工作日 不调查认定
后续程序 认定侵权即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权利人须在扣留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法院起诉

一句话概括:备案换来的是一套更省事、更省钱的主动保护机制。没备案也能申请扣货,但要自己盯线索、自己交足额担保、自己打官司,而且海关不帮你认定侵权。

怎么办:入口、材料与时限

备案向海关总署办理,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人;境外权利人须由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境内代理人办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办理路径是: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在「互联网+海关」栏目下进入「知识产权」,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子系统,先注册用户、经审核通过后,在备案申请窗口填报信息并上传附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 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涉变更、续展、转让或国际注册商标的另附证明)、著作权登记证明及作品照片、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授权公告满 1 年的还须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 许可他人使用的,提交许可合同复印件或相关书面说明;
  • 合法行使权利的货物及包装照片;
  • 已知侵权货物的进出口证据(已有处理结论的另附法律文书)。

时间上,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条例》第八条)。被驳回的,可以按驳回理由修改后再次提交。要注意「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国际注册商标还要按每一类商品分别提交。

关于费用:按海关总署公开宣讲的口径,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次办理、全国海关通用。法规文本中另有备案收费的条款,实际执行以海关总署现行口径为准。

有效期 10 年,别忘了维护

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权利本身有效期不足 10 年的,以权利有效期为准(《条例》第十条)。备案跟着权利走,权利在,备案才能续。

事项办理时点依据与时限
续展备案 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 《实施办法》第十条,海关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每次续 10 年
变更备案 申请书内容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如权利人名称、地址、被许可人变动)
注销备案 权利转让生效或不再受保护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原权利人申请
撤销后重申 备案被撤销之日起 1 年内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海关可以不予受理

这里有两个常在实务中踩到的点。一是商标转让后,备案信息里的权利人还是原主体,需要原权利人先申请注销,新权利人再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备案(海关公开问答口径)。二是企业改名或迁址后不主动变更,一旦与进出口货物信息对不上,反而容易被卡。

真查到侵权货,要交多少担保

担保是权利人向海关提交的,用途是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被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处置费用;结清后海关会退还担保金或解除担保责任。两种模式下金额差别明显。

模式担保金额
依申请扣留(未备案) 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依职权扣留:货值不足 2 万元 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依职权扣留:货值 2 万至 20 万元 货值的 50%,且不得少于 2 万元
依职权扣留:货值超过 20 万元 10 万元(每案不超过 10 万元)
总担保(仅限已备案商标专用权) 相当于上一年度仓储保管处置费用之和;不足 20 万元或未申请的,为 20 万元

对出口批次多、维权频繁的商标权利人,总担保更划算: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在核准当年度内请求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无须再逐案提交担保金。但总担保只适用于依职权模式下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依申请扣留,都不适用。

企业可以立刻做的三件事

  1. 盘一遍手里的权利。 有出口业务的,把已注册的商标、已授权的专利、已登记的作品/软著列一份清单,看哪些值得进备案系统——重点是品牌标识和外观上容易被仿的部分。
  2. 先查再办。 备案前可在备案子系统检索是否有同名或近似的在先备案,也能顺便看看同行都在保护什么。境内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材料齐全后按系统提示提交即可。
  3. 办完有人管。 指定专人维护权利人联系人、被许可人信息;与所在地海关(深圳地区为深圳海关)保持联系,掌握执法动态;收到确权通知后务必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逾期可能被放行。

关于条号与口径

本文条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95 号公布,2010 年、2018 年两次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83 号公布,2018 年修正)为准。具体办理材料、系统操作与担保计算可能随海关总署口径调整,办理前请以海关总署官网及备案子系统现行提示为准。

按海关总署公开的政策宣讲口径,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次办理、全国海关通用。时限上,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材料不齐会被要求补正,所以提交前先把《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许可材料、货物照片等准备齐全。被驳回的,可以按驳回理由修改后再次提交。法规文本中另有备案收费的条款,实际执行以海关总署现行口径为准。
可以,但要走「依申请保护」模式,成本更高、更费事。没有备案时,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扣留申请,一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以及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海关扣留后不开展侵权调查认定,权利人应当在海关扣留货物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否则海关在相应期限内未收到法院协助扣押通知的,应当放行货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相比之下,已备案走「依职权保护」,由海关主动发现通知、每案担保金不超过 10 万元,还能申请总担保——这就是备案的实际价值。
不是自动扣货,备案只是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具体还要权利人确认。已备案情形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时发现涉嫌侵权,会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当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回复,认为侵权并要求扣留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担保,海关才会依法扣留并调查认定;逾期不回复或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所以备案后要留好联系人和响应机制,别让通知空转。海关调查认定的期限一般是自扣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不能认定的可延长扣留至 50 个工作日。
三类权利都可以备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列举的保护对象就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海关参照同一套办法另对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但总担保只适用于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的「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专利权、著作权以及依申请扣留模式都不适用。总担保的金额相当于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上一年度未申请扣留或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总担保金额为 20 万元,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要主动处理,否则备案信息会与实际不符。备案申请书内容发生改变的,权利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被许可人信息变动都在此列。商标转让的,原权利人应当自转让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申请注销备案,新权利人再以自己的名义重新备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海关公开问答同口径)。权利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要申请注销。另外,备案被海关总署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 1 年内就该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海关可以不予受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以维护备案信息别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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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九州知识产权整理撰写,供参考交流。政策与流程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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