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是被问得最多的商业秘密问题:销售一离职,客户跟着走,能不能告?先说结论——法律保护的不是「名单」这两个字,而是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条件的信息组合。另外提醒一句:2025 年 10 月 15 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商业秘密条款的条号从第九条挪到了第十条,网上大量旧文还在按旧条号检索。这篇把认定标准、离职员工的「个人信赖」抗辩和保密措施清单一次讲清。
什么算商业秘密:三个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十条第四款给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拆开是三个条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缺任何一个,名单再值钱也不算商业秘密。
最高法司法解释(法释〔2020〕7 号,2020 年 9 月 12 日施行)把三个条件各写了一条:秘密性看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第三条);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阶段性成果也算(第七条);保密性要求措施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就采取了(第五条)——事后补的协议救不了前面的泄露。
顺带辨析一个检索陷阱:2019 年修正版里商业秘密在第九条,2025 年修订后移到第十条。法释〔2020〕7 号正文写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是当年的条号,现在对应第十条第四款。翻旧文、看旧判决时对不上号,多半是这个原因。
客户名单:算与不算,分界在这几条
客户信息明确属于「经营信息」:法释 7 号第一条第三款写明,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但「包括」不等于「都算」,真正的分界在下面三条。
第一,长期合作不等于秘密。第二条第一款写得很硬: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作十年,只能说明客户重要,不能说明信息有秘密性——重要的东西未必是秘密。
第二,公开信息整理加工后可以有秘密性。客户的名称、官网电话,谁都能查到,这部分单独不构成秘密。但把公开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形成「对接人是谁、采购周期、单价区间、付款账期、决策流程」这样的深度组合,第四条末款写明: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企业为这张深度表投入的时间和试错成本,才是法律要保护的东西。
第三,客户自愿跟随,有「个人信赖」抗辩。第二条第二款: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单位交易,员工离职后能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的,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老板来说,这意味着不是所有「带走客户」都能告赢——要争的是客户并非自愿跟随,或者对方拿到的深度信息来自公司系统而非个人交往。
| 情形 | 倾向结论 | 依据 |
|---|---|---|
| 深度客户档案:对接人、报价区间、账期、决策链,且有保密管理 | 可认定商业秘密 | 法释 7 号第一、三条 |
| 仅凭「合作多年」主张客户是秘密 | 不予支持 | 法释 7 号第二条第一款 |
| 公开渠道可查的名称与电话,未加工 | 无秘密性 | 法释 7 号第四条 |
| 客户离职员工后自愿转投其新单位 | 不认定不正当手段 | 法释 7 号第二条第二款 |
| 以盗窃、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客户资料 | 侵权行为 | 反法第十条第一款 |
保密措施:多数企业败诉败在这
三个条件里,保密措施是老板唯一能完全自己控制的,也最常出问题。法释 7 号第六条列了七种能被认定的做法: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提出保密要求;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对秘密及其载体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对计算机、存储设备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的措施;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过的秘密及载体,并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以及其他合理措施。
举证规则也向有准备的一方倾斜。现行反法第三十九条:商业秘密民事审判中,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被侵犯的,涉嫌侵权人就要证明这些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再能证明对方有渠道获取且信息实质上相同等情形之一的,对方还得证明自己没侵权。换句话说,保密措施的证据要在出事之前就固定好,出事之后才有起点。
老板现在能做的五件事
一,把协议和制度补齐。与接触客户信息的员工、经销商签保密协议,配套一份写明范围与责任的保密制度,别让协议孤零零躺在合同夹里——制度文件本身就是法释 7 号第六条第二项认可的措施。
二,深度信息沉淀到公司系统。客户档案、报价、沟通记录放进公司统一管理的系统并留操作痕迹,而不是只存在业务员个人手机和微信里。这一步既是保密措施,也是日后证明「信息组合属于公司投入」的证据。
三,分级加标记。哪些算核心客户资料、谁能看、能不能导出,写清楚并做权限控制,对应第六条的标记、限制接触和设备管控三项。
四,离职交接留痕。让离职员工书面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的客户资料并承诺继续保密——这是第六条第六项单列的情形,交接单比口头叮嘱有用得多。员工离职环节的处理,也可参考本站职务发明归属一篇的交接思路。
五,发现泄露先固定证据。先公证或存证,再决定走哪条路: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的,按现行反法第二十六条,侵权方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加 10 万至 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100 万至 500 万;走民事诉讼的,按第二十二条可主张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意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一至五倍惩罚性赔偿,难以计算时由法院在 500 万元以下酌定。证据怎么留,本站证据留存一篇的思路通用。
各类案件的认定细节因案而异,本文只讲规则框架,具体维权方案以官方最新口径和专业人士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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